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100-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苏钟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只,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运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爱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瑞青,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只、范运生、范爱学、张爱国、付瑞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殷证经字第105号公证书、(2009)安殷证执字第0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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