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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永民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田志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耿海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芳,女,汉族。 上列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田志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耿海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芳,女,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安飞证经字第309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