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晓卿,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建生,男,汉族号。 被执行人史永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1116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淇、王晓卿、岳建生、史永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淇、王晓卿、岳建生、史永强在金融机构存款12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