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9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春富,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秋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玉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亚伟,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0)安飞证经字第1171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春富、孙秋君、王玉生、张永强、张亚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富、孙秋君、王玉生、张永强、张亚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春富、孙秋君、王玉生、张永强、张亚伟在金融机构存款15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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