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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8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8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海洋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海洋出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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