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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学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 被执行人韩学功,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193-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学功在金融机构存款370 000元。现因申请人同意解除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

被执行人韩学功,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193-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学功在金融机构存款370 000元。现因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学功在金融机构存款37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7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