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 被执行人韩学功,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193-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学功在金融机构存款370 000元。现因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学功在金融机构存款37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7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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