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2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224-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2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224-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并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