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2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224-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并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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