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5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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