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9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慧,女,汉族。 被执行人周小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东方,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龙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小龙所有的房屋一套。在执行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周小龙、周东方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小龙、周东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小龙所有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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