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马宏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骈清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齐向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向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永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文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合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孙阳春,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振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1)安飞证经字第33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宏伟、骈清霞、齐向勇、吕向军、牛永超、杨文勇、吴合荣、孙阳春、史振峰、李志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宏伟、骈清霞、齐向勇、吕向军、牛永超、杨文勇、吴合荣、孙阳春、史振峰、李志平在金融机构存款50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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