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55-1号 申请执行人耿自刚,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守仁,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2)滑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韩守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韩守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守仁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守仁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帐号0000029327400194501内的存款1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