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耿自刚与韩守仁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55-1号 申请执行人耿自刚,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守仁,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2)滑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55-1号

申请执行人耿自刚,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守仁,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2)滑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韩守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韩守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守仁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守仁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帐号0000029327400194501内的存款1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郭红伟与郭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