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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祝迎与朱旭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耿祝迎,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旭照,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滑法执字第154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旭照所有的车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耿祝迎,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旭照,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滑法执字第154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旭照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19580号的重型箱式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旭照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19580号的重型箱式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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