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耿祝迎,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旭照,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滑法执字第154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旭照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19580号的重型箱式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旭照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19580号的重型箱式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