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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锋义与马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汪锋义,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杰,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滑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杰所有的豫EMY676号小型轿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汪锋义,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杰,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滑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杰所有的豫EMY676号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马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杰所有的豫EMY67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致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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