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汪锋义,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杰,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滑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杰所有的豫EMY676号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马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杰所有的豫EMY67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致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