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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芬与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张如芬,女,1950年6月1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校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张如芬,女,1950年6月1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校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如芬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有车牌号为豫E85238号金杯面包一辆、车牌号为豫E88866号桑塔纳2000一辆和车牌号为豫EB1055号现代索纳塔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85238号金杯面包一辆、车牌号为豫E88866号桑塔纳2000一辆和车牌号为豫EB1055号现代索纳塔一辆予以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