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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素与王爱荣、陈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1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素,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荣,女,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阳,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滑民二初字第117号民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1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素,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荣,女,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阳,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滑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爱荣、陈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荣、陈阳于2012年10月1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爱荣、陈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本院委托河南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陈阳管理使用的车牌号为豫EM1861的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登记产权人为王爱荣的丈夫、陈阳的父亲陈纪忠,已故)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张文素申请以拍卖保留价42210元进行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阳管理使用的车牌号为豫EM1861的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以拍卖保留价4221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文素抵偿钢材款42210元。该桑塔纳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文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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