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法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景恒永,男,1992年12月4日生。 被执行人高永朝,男,1985年11月23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高永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永朝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高永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永朝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牛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永朝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牛屯支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刘定伟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