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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勇与张爱然、杨团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29-1号 申请执行人崔华勇,男,1971年9月7日生。 被执行人张爱然,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团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崔华勇申请执行张爱然、杨团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29-1号

申请执行人崔华勇,男,1971年9月7日生。

被执行人张爱然,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团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崔华勇申请执行张爱然、杨团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爱然、杨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团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新区支行帐号6222802468061019579内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