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闫学稳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