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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保生与刘国超、张卫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徐保生,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四间房乡四间房村。 被执行人刘国超,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赵营乡赵营村。 被执行人张卫杰,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徐保生,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四间房乡四间房村。

被执行人刘国超,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赵营乡赵营村。

被执行人张卫杰,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赵营乡赵营村,系刘国超之夫。

本院在执行徐保生申请执行刘国超、张卫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并按和解履行期限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换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