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徐保生,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四间房乡四间房村。 被执行人刘国超,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赵营乡赵营村。 被执行人张卫杰,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赵营乡赵营村,系刘国超之夫。 本院在执行徐保生申请执行刘国超、张卫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并按和解履行期限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换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