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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付涛与安守增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31-1号 申请执行人谢付涛,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守增,男,194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俊英,女,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孔凡合,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31-1号

申请执行人谢付涛,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守增,男,194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俊英,女,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孔凡合,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谢付涛申请执行安守增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守增、周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守增、周俊英于2014年2月22日之前履行(2014)滑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安守增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滑县城关镇人民路北段桥东小学南巷90号(房产证号:100116771),并抵押给谢付涛作为借款担保,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201306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安守增名下位于滑县城关镇人民路北段桥东小学南巷90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00116771)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致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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