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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胜与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16-2号 申请执行人韩新胜,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生。 被执行人程彦康,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韩新胜申请执行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韩明风于2013年11月17日故意撕毁执行公告,本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16-2号

申请执行人韩新胜,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生。

被执行人程彦康,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韩新胜申请执行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韩明风于2013年11月17日故意撕毁执行公告,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1)滑法执字第416-1号罚款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12月1日前交纳罚款10000元,但其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明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账户0303410526011068649内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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