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16-2号 申请执行人韩新胜,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生。 被执行人程彦康,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韩新胜申请执行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韩明风于2013年11月17日故意撕毁执行公告,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1)滑法执字第416-1号罚款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12月1日前交纳罚款10000元,但其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明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账户0303410526011068649内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