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008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海,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 被执行人何彦国,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景杰,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彭金海申请执行何彦国、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彦国、景杰共给付申请人彭金海案款8000元整,对于利息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