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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与何彦国、景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008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海,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 被执行人何彦国,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景杰,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彭金海申请执行何彦国、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008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海,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

被执行人何彦国,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景杰,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彭金海申请执行何彦国、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彦国、景杰共给付申请人彭金海案款8000元整,对于利息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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