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行第192号 申请人毛某甲,女,1993年10月3日生。 被执行人毛某乙,男,1992年1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毛某甲申请执行毛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乙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毛某甲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万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