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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与毛某乙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行第192号 申请人毛某甲,女,1993年10月3日生。 被执行人毛某乙,男,1992年1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毛某甲申请执行毛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乙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毛某甲同意暂缓执行,依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行第192号

申请人毛某甲,女,1993年10月3日生。

被执行人毛某乙,男,1992年1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毛某甲申请执行毛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乙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毛某甲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万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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