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席军强,男,1986年1月3日生。 被申请人孙羽飞,男,1984年9月16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孙羽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羽飞于五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孙羽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孙羽飞车牌号为豫A090ZV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限被执行人孙羽飞收到裁定书后3日内将车交到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