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562号 申请人宋广福,男,1966年1月3日生。 被执行人裴志俭,男,1951年5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宋广福与裴志俭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志俭长期不在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宋广福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安少刑终字第179号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O一二年元月十六号 书记员 崔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