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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福与裴志俭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562号 申请人宋广福,男,1966年1月3日生。 被执行人裴志俭,男,1951年5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宋广福与裴志俭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志俭长期不在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宋广福同意延期执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562号

申请人宋广福,男,1966年1月3日生。

被执行人裴志俭,男,1951年5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宋广福与裴志俭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志俭长期不在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宋广福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安少刑终字第179号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O一二年元月十六号

书记员  崔士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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