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朱文明,男,1978年8月3日生。 被执行人毛发亮,男,1980年9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毛海旭,男,1980年10月13日生。 被执行人王保兵,男,1981年3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文明申请执行毛发亮、毛海旭、王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上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志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