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679-4号 申请执行人焦凯,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 住所地:滑县文明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焦振海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国攀,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邵素梅,女,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雪存,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消召,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修涛,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焦凯、河南中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 依据河南省滑县公证处2011年8月8日作出的(2011)滑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张国攀、邵素梅2010年11月2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执行人侯雪存、尚消召、邓修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六个月。双方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保证人均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期满,借款人张国攀、邵素梅及保证人侯雪存、尚消召、邓修涛违反合同约定,至2011年5月1日前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欠款及相关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国攀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新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邵素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帐号604964101204624649内的存款3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