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彪,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志远,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志远于2014年2月24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志远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有账户6049640012026345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朱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账户604964001202634523(8192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