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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彪与朱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彪,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志远,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志远发出执行通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彪,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志远,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志远于2014年2月24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志远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有账户6049640012026345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朱志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账户604964001202634523(8192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