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192-1号 申请执行人唐洪信,男,1929年11月16日生。 申请执行人张春英,女,1952年3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唐仲雷,男,1972年4月7日生。 被执行人杨庆体,男,1974年4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杨庆广,男,1982年7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民二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庆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9年4月20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庆广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庆广有车牌为豫E81977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杨庆广车牌为豫E81977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杜建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