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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旺与郭清海、高敬亮、郭焕臣财产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滑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郭德旺,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清海,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敬亮,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德旺申请执行郭清海、高敬亮、郭焕臣(已故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滑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郭德旺,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清海,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敬亮,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德旺申请执行郭清海、高敬亮、郭焕臣(已故)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安民监字第32号民事裁定: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后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安民再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1)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及(2005)滑民再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郭德旺的诉讼请求。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
书 记 员  高 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