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滑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郭德旺,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清海,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敬亮,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德旺申请执行郭清海、高敬亮、郭焕臣(已故)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安民监字第32号民事裁定: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后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安民再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1)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及(2005)滑民再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郭德旺的诉讼请求。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索忠伟 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 书 记 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