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益民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贾自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浚洲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连峰,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连军,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益民面业有限公司与浚县黎阳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鹤壁市金羊牧业有限公司、巩连军追偿权(2014)鹤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变现的资产,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益民面业有限公司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浚县爱菲梦制衣有限公司、鹤壁市金羊牧业有限公司、巩连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益民面业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侯宏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