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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常青申请李合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杜常青,女,1942年8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合喜,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鹤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4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杜常青,女,1942年8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合喜,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鹤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合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合喜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常青支付丧葬费17101.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6.52元,但李合喜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李合喜所有的摩托车一辆,车牌号豫E3F386。因摩托车价值较低,经杜常青与李合喜同意,将摩托车以1000元交杜常青抵偿债务。现因李合喜无其他有效的可变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鹤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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