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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子君与河南宇龙玻纤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邵氏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乔子君,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宇龙玻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北阳镇107国道61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郭玉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邵氏牧业发展有限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乔子君,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宇龙玻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北阳镇107国道61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郭玉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邵氏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北阳镇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邵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乔子君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8日制发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郑惠证民字第5964号债权文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非法集资,本院根据有关规定,已将案件材料移送至相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郑惠证民字第5964号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宇龙玻纤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邵氏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乔子君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侯宏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