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8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波,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5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波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杨惠敏,被告人云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云波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李某甲、王某甲(均已治安处罚)等人在武陟县龙源镇龙源村李某乙(已治安处罚)家用“牌九”牌进行赌博,由云波负责抽头,当天渔利2000元。被告人云波获利300元。 2、2014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云波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李某甲、郑某甲(已治安处罚)等人在武陟县龙源镇龙源村李某乙家用“牌九”牌进行赌博,由云波、牛某某轮流抽头,当天渔利2000元。被告人云波获利300元。 3、2014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云波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李某甲、温某某、王某甲、杨更学(均已治安处罚)等十余人在武陟县龙源镇龙源村李某乙家用“牌九”进行赌博,由云波、牛某某轮流抽头,当天渔利1950元。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李某乙家将云波等参赌及赌场服务人员二十余人抓获,当场查获赌资53960元及赌博所用的“牌九”牌。 上述事实,被告人云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牛某某、买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王某乙、谢某某、王某甲、温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郑某乙、王某丙、孟某某、邢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王某丁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武陟县公安局工作情况说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罚没票据、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云波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云波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云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云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云波的非法所得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