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7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君房,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7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君房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李君房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李君房伙同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陈某某(四人已判处刑罚)等人,在武陟县大封镇黄翠丽家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7月14日抽头渔利31200元、15日抽头渔利3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君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乙、陈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马某某、苗某某、常某某、廉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款项统一票据、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李君房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房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君房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君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君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日从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8月19日,2014年1月21日至1月25日,共计40天,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