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5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彤,又名张二军,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抓获,12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彤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红彤、高某某(已判处刑罚)、许某甲(已判处刑罚)密谋后,谎称要购买“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72辆超标车,以将这些车卖掉后分红为诱饵,并以资金不足为理由,蛊惑被害人刘某某投资做此生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6.3万元。 2、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红彤伙同高某某密谋后,谎称要购买“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72辆超标车,以将这些车卖掉后分红,并将之前的欠款全部还清为诱饵,再以资金不足为理由,蛊惑被害人王某甲投资做此生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万元。随后,被告人张红彤再次以资金不够为由,骗取王某甲6万元。 3、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红彤伙同高某某密谋后,谎称要购买“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72辆超标车,以将这些车卖掉后分红为诱饵,再以资金不够为理由,蛊惑被害人杨某某投资做此生意,并让许某甲冒充焦作市烟草局的工作人员,获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1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红彤诈骗总金额共计人民币433000元。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浮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红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红彤辩称,我没有诈骗。刘某某的钱是买车以前借他的钱,而且这些都是刘某某给我出的主意,我让高某某和许某甲去办的假手续;王某甲的钱不是以买烟草局车的名义借的;我就不认识杨某某。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红彤谎称要倒卖“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超标车,资金不足,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许诺盈利后偿还刘某某以前的借款。为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向刘某某出示了事先伪造的“焦作烟草公司车辆登记表”等虚假手续,并指使高某某(已判处刑罚)带领刘某某到博爱县看车,同时指使许某甲(已判处刑罚)冒充焦作市烟草局“张局长”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话。骗取刘某某信任后,先后从刘某某处骗走16.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红彤的供述。2012年6、7月份,我从刘某某手中一共拿16万元,有7、8万元是刘某某亲手给我的,有5、6万元是我让高某某帮我去拿的,还有2、3万元是我让许某甲帮我去拿的,总共16万元。 烟草公司车辆登记表等假手续是我让许某甲在网上打印的,车型都是胡编的,但印章我不知道怎么回事。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张红彤欠我有钱,我找他要账时,张红彤拿出一张盖有“焦作市烟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表单。张红彤对我说他准备将这些车买下来再倒手卖掉。将欠我的钱都还给我。但是他手里没钱,还需要借我钱来买车。我不太相信他,张红彤就让高某某带我到博爱县城一个修理厂看车。到修理厂后高某某对我说:“就是这批车了,到时候我们将车买到手再转手卖掉就能将欠你的钱都还给你了。”张红彤后来还说他已经和焦作市烟草局的张某甲局长商量好了,张局长同意将车都卖给他。并让我和张局长通话,张局长在电话里也证实张红彤已经和他商量好了。我总共借给张红彤16.3万元。 张局长自称张某甲,我没见过他本人,只通过话,听口音是本地人,他的手机号是18839108838。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今年春天,张红彤对我说过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旧车的事,我也在互联网上看过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旧车的公告。给杨某某的车辆清单是2012年3、4月份我在武陟县和平岗楼附近的复印店内让人家给我打印的。上面盖的焦作市烟草局财务专用章是私自刻的。张红彤手中也有车辆清单,是我给他的。 张红彤让我找刘某某拿钱,拿钱之前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博爱县看车。我给张红彤打电话后,张红彤说让我和刘某某一块去。我知道张红彤拿刘某某的钱也是去博爱县买焦作市烟草局的报废车。张红彤让我帮他去拿刘某某的钱时,刘某某对我说:“只要红彤能把这车的事弄成,叫我弄多少钱,我弄多少钱。” 在武陟县宾馆门口见面后刘某某给了我四万元,我们两人开车到银行把钱给张红彤打去了。没有停几天张红彤又打电话让我去刘某某家拿钱,刘某某给了我一万元钱,我将这钱给张红彤了。 4、证人许某甲的证言。张红彤坐我车的时候对我说:“用一下你的手机,一会就说你是焦作市烟草局的张局长,烟草局的这批车现在仓库里面锁着,钱没交够的话手续不全,暂时不能看车。”然后他就拿我的手机给一男的打电话,电话打通后,张红彤说:“老刘,张局长就在我身边坐,让张局长跟你说话。”我拿着电话就按张红彤给我说的给那个男的说了一遍。张红彤还让我以“张局长”的身份给老刘打过几次电话,我说过“放心吧,车手续已经快办好了,不要急”之类的话。 今年,我记不清时间了,张红彤和高某某在开元小区,高某某拿出一本收据,叫我帮他填写收据,收据内容的大概意思是烟草局收到了张红彤购车款十万元。 5、车辆登记表、出库单、借条。 6、证人浮某某的证言。证明见到张红彤持有虚假购车手续。 7、河南省烟草公司焦作市公司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二、2012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张红彤、高某某交谈时,张红彤向王某甲谎称要倒卖“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旧车,资金不足,向王某甲借款,许诺盈利后偿还王某甲以前的借款,并给王某甲好处。王某甲向高某某求证时,高某某明知此事系张红彤虚构,仍表示张红彤所讲属实。二人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后,王某甲将10万元给付张红彤。后张红彤以资金不够为由,又骗取王某甲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红彤供述,我拿过王某甲的钱,但记不清多少钱了。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我们在说话时,张红彤对我说“我准备将焦作市烟草局的几十辆旧车买下,再转手卖掉。就能将欠你的钱连本带利还给你。”我当时不太相信张红彤的话,就问高某某“有这回事吗?”高某某说:“就是。”我走后张红彤和高某某都给我打了几次电话,问我弄出钱了没有。我拿到钱后,就到武陟县城把十万元给了张红彤,张红彤打的欠条,高某某在场也签了名。又过几天张红彤给我打电话说买车的钱还不够,让再弄六万元,我在焦作市一饭店把六万元钱给了张红彤。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张红彤对王某甲说:“焦作市烟草局有一批车要处理,弄到手肯定赚钱,现在我的钱不够,你借给我点钱,等赚钱后给你分钱。”王某甲听后,问我“菊梅,有这事吗?”我说:“有。”没有过几天王某甲就和郭某某到武陟县城给张红彤送来了十万元钱,给钱时我也在场。 4、证人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将十万元交给张红彤和高某某,后又将六万元交给张红彤。 5、河南省烟草公司焦作市公司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三、2012年9月份,高某某谎称要倒卖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一批旧车,缺乏资金,向被害人杨某某借钱,为取得杨某某信任,高某某向杨某某出示了事先伪造的“焦作烟草公司车辆登记表”。后又与被告人张红彤、许某甲密谋,让被告人许某甲冒充焦作市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焦作市烟草局等候,以获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以交买车款为由骗取杨某某10万元,以给烟草局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红彤的供述。杨某某不给高某某钱,说要将钱给烟草局的人,我就给马成文打电话说这事,之后都是马成文安排的。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我催高某某还账,她说:“焦作市烟草局内部有一批处理车的生意,已经给市烟草局交了30万了,还差10万,你要是能把这钱拿出来,到时候车来了,你帮忙卖车,用你的钱给你利息。”他还拿出了两张车的清单,清单上还盖有焦作市烟草局的公章。 9月13日上午,我开车来到焦作看见一个大院,门口是烟草局的办证大厅,高某某出来后催着要钱,我给了高某某10万元,然后她进到楼里。十几分钟后就出来了,她又说“钱已经交够了,咱再拿出1万元给这主任,叫人家给咱批这手续。”我又给他了1万元。 3、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路上张红彤先给我说:“菊梅想问她一个朋友借点钱做烟草局这批车的生意,但那个朋友不想把钱给菊梅,想把钱直接交到烟草局,这钱咱也不想交烟草局,看这钱怎样进去,怎样拿出来。叫他们相信把钱交到烟草局了。”高某某说:“叫自强进去,坐在的办公室里,他们把钱给我,我把钱送到办公室给自强,等我出来走后叫自强把钱拿车上给你。”张红彤开始给一个人打电话,让那个人安排办公室。后那人给张红彤回话说办公室安排好了。到烟草局后我按张红彤说的进到烟草局的一个办公室,在办公室坐了大概半个小时,高某某一个人到办公室,从她的挎包里拿出一摞钱,说是有十来万元钱。然后在办公室里找了个纸袋把钱放在纸袋里面就出去了。我到车上后张红彤一个人在车里坐,高某某还没有来,我就把钱给张红彤了,把张红彤送到家,他就拿着钱下车走了。 因为高某某不是很懂电脑,她让我帮她打了两三张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汽车的表格,打印出来三份,然后高某某随身拿出一个焦作市烟草局的公章在一份表格上盖章。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对杨某某说:“博爱县一修理厂里处理车,这车是焦作市烟草局的车,我认识市烟草局的领导,能把车买走,肯定挣钱,但我没钱买车。”我说过后还拿出一张车辆清单让杨某某看了看,还带杨某某到博爱县看车。杨某某才同意借给我钱,由于杨某某要求把钱交到烟草局,我就给张红彤打电话说了情况,张红彤说你们来市烟草局吧。张红彤、许某甲接住我,在车上张红彤叫许某甲去办公室等,叫我在门口等杨某某,张红彤没有下车。将10万元给许某甲后我领杨某某走了,许某甲把钱给张红彤。给过10万元后我给杨某某说:“给人家烟草局主任送1万块钱礼。”杨某某又给了我1万块钱。回家后我向张红彤要走了6.8万元。 5、证人许某乙的证言。杨某某跟我联系说他的一个朋友可以倒卖焦作市烟草局的一批旧车,能挣几十万。他还拿了几张表让我看。我和杨某某到焦作市烟草局门口,过了一会有一个40多岁的妇女从烟草局出来,杨某某说这就是高某某。我和任某某一共取了12万元,在烟草局门口,我给了高某某6万元,任某某拿的6万元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和高某某去里面了。 6、证人董某某、张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杨某某、董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在闲聊时,高某某说通过熟人购买了焦作市烟草局的一批车,向杨某某借钱,并向三人出示了处理车的清单,还带着三人去博爱看车。 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某以购买烟草局处理车需要交车款和送礼为由共骗取杨某某11万元。 8、收据、车辆登记表、借款协议、河南省烟草公司焦作市公司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另查明,被告人张红彤亲属退赔王某甲5000元,退赔杨某某5000元,退赔刘某某15000元。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红彤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红彤在三起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退赔,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彤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诈骗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红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日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计1个月24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红彤退赔被害人刘某某148000元、王某甲155000元、杨某某1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