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89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铸西,又名张志强,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巩义站派出所抓获,10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铸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代理检察员郭威、被告人张铸西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铸西在武陟县谢旗营镇徐庄村“心连心酒家”喝酒时碰到被害人刘某甲,张铸西与刘某甲开玩笑时将刘某甲推到,二人因此厮打,后被告人张铸西将刘某甲面部打伤。经武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刘某甲颌面裂伤,瘢痕共长6.4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铸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杨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铸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铸西于2013年10月11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巩义站派出所抓获。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证明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铸西和被害人刘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有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铸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铸西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铸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铸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铸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