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50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会,又名吕志强、吕二毛,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会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吕建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吕建会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武陟县城兴华路林业局家属院,赵某某在家属院门口望风,吕建会进入家属院内,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2号楼配套房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盗走。后吕建会亲属将被盗摩托车退还何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建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杜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吕建会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有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吕建会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建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建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6月18日羁押1日,应予扣除,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