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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某甲,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某甲,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代理检察员陈颖、被告人冯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晚,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武陟县北二环路与龙源镇孙庄村经三路十字路口往北50米的修理厂院内,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的时风机动三轮车盗走。经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车价值8162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盗车辆发票及手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电话号码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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