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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军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6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燕军,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6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燕军,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燕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马燕军及其辩护人马克俭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燕军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河南省豫星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价值47.7万元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豫A—P444X,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燕军伪造豫AP444X号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豫A—P444X“宝马”牌轿车抵押至武陟县新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该公司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王红某、王新某、王向某、朱某某、借款合同、借据、伪造豫AP444X号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郑州市车管所出具的证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武陟县新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燕军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燕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燕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