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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滥发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12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乙,又名马某甲,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12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乙,又名马某甲,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武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陈颖、被告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窜至嘉应观乡中水寨村东南王某某的鸡棚西侧,擅自砍伐杨树26棵。经鉴定,被伐树木立木蓄积13.29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乙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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