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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武陟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2月15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抓获,10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武陟县和杨村,看到被害人王某甲家没有院墙,遂进入其家东屋实施盗窃,在房间内窃取一双旅游鞋。准备离开时被申某某、王某甲等人发现、控制,武陟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申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赃物照片、发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2月15日释放。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盗窃后准备逃离时被发现并被抓获,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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