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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倒卖文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10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于2013年12月7日被武陟县公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10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于2013年12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天以来,许某某伙同胡某某(二人已判处刑罚)、“小四川”(身份不详)等人在焦作市境内多次盗掘古墓葬获取文物。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盗掘墓葬所得的文物,仍予以购买销售,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胡某某、许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被盗掘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倒卖文物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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