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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10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10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陈颖、被告人许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窜至武陟县三阳乡北张村,擅自砍伐杨树74棵,共计立木蓄积11.494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许某甲、惠某某、许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身份证、焦作市高新区公安局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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