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185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新中,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新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互相认识,于2009年3月3日在武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由于婚前交往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对方,草率结婚,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嘴打架,2009年9月2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1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原告在近两年来和俩女儿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事实上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2、两个孩子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孩子状况;3、吕某某、付某某当庭证言,证明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孩子不管不问。 被告未举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经过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3月3日在武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09年9月2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1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虽最近夫妻之间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的宗旨处理好家庭关系,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菊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