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艳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森祥塬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艳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艳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艳杰在金融机构存款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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