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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国申请执行徐艳杰、安阳市森祥塬建材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艳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森祥塬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艳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森祥塬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艳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艳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艳杰在金融机构存款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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