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马天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 230 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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