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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7-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敏,女,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7-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佳良,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杨莹、王国忠、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于敏、张佳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敏及案外人李保民、案外人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房产、车辆及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敏名下汽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一辆;

三、查封案外人李保民名下房屋一套;

四、被执行人于敏、案外人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李保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于敏、李保民、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于敏、李保民、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冻结于敏在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450 000元;

六、冻结、查封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