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6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神农林果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仲裁委员会(2009)安仲裁字第167号裁决书,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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