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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神农林果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6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神农林果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仲裁委员会(2009)安仲裁字第167号裁决书,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6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神农林果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仲裁委员会(2009)安仲裁字第167号裁决书,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虹源实业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