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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志兴申请执行王艳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5-1号 申请执行人徐志兴,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艳芳,女,汉族。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75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艳芳所有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艳芳已履行完毕。依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5-1号

申请执行人徐志兴,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艳芳,女,汉族。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75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艳芳所有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艳芳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艳芳所有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